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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消息經濟部能源署公告: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排除對象:已取得並提供有效 ISO / CNS 50001 證書者)

經濟部能源署公告: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排除對象:已取得並提供有效 ISO / CNS 50001 證書者)

2026/06/12 13:45:46

為推動「深度節能行動計畫」,經濟部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正式公告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規範契約用電容量超過 800 kW 的能源大用戶,須於期限內完成專業節能診斷並提報中長期節能計畫。

此規定針對列管範圍內的能源大用戶提出了具體的執行框架、提報期限與減碳要求,企業應重點留意以下具體規範:

適用與排除對象

  • 適用對象:契約用電容量超過 800 kW 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團體。
  • 排除對象:國軍部隊、車道及隧道、軌道車輛牽引、港埠裝卸、廣播電臺、營繕工程、臨時用電、適用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已取得並提供有效 ISO / CNS 50001 證書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用戶。

關鍵時程與申報要求

  • 節能診斷期限:列管之能源用戶須在 117 年(2028年)第1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由專業組織或執業技師所製作的節能診斷報告。
  • 訂定節能計畫:企業須依據該節能診斷報告,規劃 5 年期的中長期節能計畫。
  • 新增用戶期限:於指定期限後新增納管之能源用戶,應於該納管年度次年之 3 月 31 日前提報。
  • 執行情形追蹤:節能計畫之執行情形,須併同「能源用戶辦理節約能源規定申報表」一併辦理。

罰則與後續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21條規定,若能源用戶未依規定申報資料、未辦理登記,或未按規定提報診斷與節能計畫,將由經濟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若未改善,將面臨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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