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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系統輔導

能源管理系統:ISO 50001介紹
ISO 50001標準訂定沿革
 
意識到能源效率的提升,在節約能源工作的推動上,佔有極高比重的潛力。於20073月,UNIDO向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提出共同合作制定能源管理標準相關工作的構想。一個月後,此構想被ISO的秘書處所接受,也得到美國能源部(U.S. Department of Energy, DOE)和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的認同。20082ISO技術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一個新的委員會(ISO/PC242),任務即是發展一個新的能源管理系統標準。委員會於20103月發表ISO/DIS 50001國際標準草案版,最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201169日正式出版ISO 5000:2011能源管理系統標準,此標準預估影響全球60%能源使用行為。配合2015年版ISO9001及ISO14001,於2018年8月21日改版為ISO50001:2018 能源管理系統標準,改版轉換期至2021年8月21日前須取得新版的證書。標準主要的改變
在制定過程中,標準還採用了附件SL。援用高階結構(HLS)以協調ISO管理系統的實施過程,以便在個別組織內採用多個管理系統更加容易。
(1)     更加強調領導的責任
(2)     澄清與能源績效相關的關鍵概念
(3)     透過符合HLS,改進了與ISO 50001和其他ISO管理系統標準的相容性
(4)     改進了數據資料收集和標準化部分
 
溫室氣體的排放,其中90%來自能源的消耗,因此調整產業能源使用結構以建立能源管理機制,已經成為我國目前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策略。行政院於20118月核定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國家節能減碳總計劃、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並由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永續能源政策行動方案共分為淨源、節流與建構完整法規基礎與相關配套機制等三方向,且鼓勵產業界導入並通過ISO 50001驗證(相關資料請點→2011/07/25最新消息)
 
能源管理系統之目的是使組織建立所需的系統與過程以改善能源績效,包括能源效率、使用及消耗。ISO 50001之實施係期望經由能源之系統化管理,達成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其他相關環境衝擊及能源成本。它適用於所有型式、規模(大小)之組織,無論其地理、文化或社會狀況為何以及所有類型之能源。ISO 50001可用於組織能源管理系統之驗證、註冊和自我宣告,它沒有建立組織能源績效需超越能源政策之承諾與組織應遵守相關法規之義務的絕對要求。因此,實施的成功有賴於組織的所有階層與部門,特別是來自最高管理階層之承諾。
 
標準規定能源管理系統(EnMS)之要求,結合組織之風險評估,及其考量有關重大能源使用、相關法規要求與資訊,依此組織可發展與實施能源政策,建立目標及行動計畫。能源管理系統能使組織達成其政策承諾,採取所需行動以改善其能源績效並展現符合標準要求之系統。ISO 50001適用於在組織控制下的活動,且其應用可因應組織的特定要求予以客製化-包括系統的複雜性、文件化的程度及資源。
 
標準之文件基於所有ISO標準管理系統的共同要素,確保與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ISO 14001(環境管理系統)的高度一致性。為了提高整體管理系統的綜合績效,組織亦可選擇ISO 50001與其他管理系統整合,例如:品質、環境、職業安全衛生及其他系統。
 
 
公司導入效益
(1)     了解組織產品、服務、活動及其各階段之能源使用
(2)     回應利害相關團體關切之能源議題
(3)     落實法令、法規遵循度
(4)     改進風險管理保持市場競爭力
(5)     降低能源成本及氣候變遷稅
(6)     提高商業競爭優勢和客戶信心程度
(6)     創新改革產品/新服務以符合能源時代對於低碳經濟的需求
 
輔導特色
(1)     延續ISO 900114001ISO45001/TOSHMS系統架構精神,撰擬ISO 50001之系統架構,節省重新學習系統架構所需之人力及時間。
(2)     堅強專任輔導團隊,能提供您任何的能源相關法規或技術需求
(3)     輔導期程以客戶通過正式評鑑為目標,更以長期服務客戶為宗旨,廠商可取得完整之技術支援。
(4)     輔導過程均以專人蒞廠方式進行,可提供廠商完整的諮詢服務。
 
參考資料
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條文
 
ISO50001常見Q&A

Q.01 能源管理人員之設置依據及主管機關為何?
A.依「能源管理法」第11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至於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同法第3條,明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經濟部並已於99年6月18日發布訂定「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及「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2項子法,就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訓練及合格證書等相關事宜予以規範。
 
Q.02 我的公司(或團體、機關、學校等)是否須設置能源管理人員?
A.依「能源管理法」第11條及經濟部95年10月5日經授能字第09520083170號修正公告之「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以下規定數量者,應設置能源管理人員: 
1.煤炭:年使用量超過6,000公噸。 
2.燃料油:年使用量超過6,000公秉。 
3.天然氣:年使用量超過1,000萬立方公尺。 
4.電能: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
 
Q.03 技師及能源管理人員的職責為何?
A.依「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技師及能源管理人員應負責執行下列業務: 
1. 中央主管機關依「能源管理法」第8條所定節約能源之事項。
2. 依「能源管理法」第9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及
    執行之事項。 
3. 依「能源管理法」法第12條規定,辦理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4. 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效率。 
5. 宣導節約能源知識及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 
6. 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能源事務。
 
Q.04 有關節約能源申報及相關業務聯繫窗口為何?
A.考量能源用戶之特性不同,經濟部能源局業分別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成立專案計畫,分別針對「製造業」及「非製造業」能源用戶,受理各能源用戶依「能源管理法」規定應辦理之年度節約能源查核制度、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訂定、使用能源情形等申報事項,並免費提供節約能源潛力評估、購置節能設備投資回收年限試算等技術服務。聯繫窗口如下: 
1.製造業: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電話:02-29119967 
   網址:www.tgpf.org.tw
2.服務業: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電話:02-29110688
   網址:www.tgpf.org.tw
3.其他節約能源相關疑問及建議,歡迎洽經濟部能源局聯繫。
   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電話:02-27721370(總機) 
   傳真:02-27769417 
   服務網頁: http://www.moeaboe.gov.tw/
 
Q.05 本公司用電契約容量及天然氣使用同時達到規定數量,需設置多少技師或能管員?
A.能源用戶(以電表地址為認定基準)之契約用電容量及使用其他能源均達規定數量者,如契約用電容量超過10萬瓩者,應有2人以上之技師或能管員(其中至少1人應由能源用戶自置),否則應自置或委託1人以上。
 
Q.06 同公司之2間工廠,其地址只相隔幾個門牌,可否由同一人擔任2間工廠之技師能管員?
A.目前能源用戶使用電能之認定,係以「電表號碼」之契約用電容量為基礎。故如2間工廠契約用電容量皆超過800瓩,則皆應自置或委託符合資格之技師或能管員擔任能源管理之職務。
 
Q.07 本公司同時設有多個電表,該如何設置技師或能管員?
A.以最高契約用電容量的電表為認定基準。
 
Q.08 能源用戶自置之技師或能管員,是否可從事能源管理以外的其他業務?
A.可以。
 
Q.09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可否為兼任?
A.不可以(經中央主管機關為設置登記後,非經塗銷該人員之設置登記,其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技師或能管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
 
Q.10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是設在總公司還是分公司?可以合設一人嗎?
A.目前能源用戶使用電能部分之認定,係以「電表號碼」之契約用電容量為認定基準。故能源用戶自置之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應設置於該電表所在地之能源管理單位。
 
Q.11 公司之能源使用量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數量基準,是否可自行設置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
A.可以。但因該公司非屬「能源管理法」規定應辦理事項之能源用戶,該公司無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另因訓練資源有限,有關能管員訓練報名事宜,將以能源用戶推薦人員優先受理。
 
Q.12 本公司已達到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能源使用量標準,但未自置或委託技師或能管員負責執行能源管理業務,是否有任何處罰之規定?
A.依據「能源管理法」第21條規定,未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Q.13 目前擔任能管員卻未參加受訓者,是否會有相關罰則?
A.1.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管員之法源依據,係為「能源管理法」第11條;查該條規定之對象係為「能源用戶」,爰同法第21條處罰之對象,係指「能源用戶」,先予述明。 
2. 未參加能管員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之人員,因該員依規定並不具有能管員資格,視同能源用戶未設置能管員。相關處罰規定請參閱問題1-12。
 
資料來源:能源管理學院
參考網站:https://energy.csd.org.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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